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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4期法学论文要目

青苗法鸣信息中心 青苗法鸣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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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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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为的规制与刑事惩罚

时延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应当通过确立合理有效的行政规制和必要的刑事惩罚来实施。互联网金融行为具有"互联网风险+金融风险"这种风险叠加的特点,因而应采取比传统金融规制更为严格的规制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认定,应从违反行政规制的角度界定其非法性,同时应结合行政规制和风险的视角区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行政违法与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应摈弃"刑事规制"的思路,避免刑事法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过度的干预。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金融犯罪的综合治理”(17ZDA14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行政规制; 非法性; 互联网风险; 金融风险;


“以刑制罪”在网络经济犯罪认定中的适用

李兰英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以刑制罪"审判逻辑的利弊分析和价值权衡表明,传统的三段论式的刑事审判思维与现实主义背景下的以刑制罪的逆向思维是互相补充、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以刑制罪"思维方式具有"必要的结果先行""能动的司法观念""实质的推理过程""司法的综合效果"等显著特征,而罪刑法定的原则是其坚守的底线。虽然,"以刑制罪"在网络新型疑难经济犯罪认定中有其适用的内在需求和现实空间,但在适用"以刑制罪"的过程中,应以"社会价值""法益内涵"和"刑事政策"作为权衡正当性的限制维度。检视"平台积分套现"以及"网络批量虚假注册"两种新型的网络经济行为可以发现,妥当适用"以刑制罪"更能实现社会整体的价值目标,获得更大程度的公众认同。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金融犯罪的综合治理”(17ZDA148);

关键词:以刑制罪; 网络经济犯罪; 罪刑法定; 法益内涵; 刑事政策;


互联网金融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制

熊进光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自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萌芽以来,因其投资风险高、准入门槛低、危害范围广、负面程度深等特性,实际司法审判中常常会前置刑法来解决相关问题。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危害性不再是互联网金融"重刑观念"得以存在的理由,而应当考虑社会总福利以及金融法律"匹配性理论"的适用。坚持民商法思维、民商法前置性适用以及从严解释金融刑法、从宽解释金融民法,是互联网金融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制原则。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在处理互联网金融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坚持"区分原则",同时提高刑事入罪的量刑标准。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金融犯罪的综合治理研究”(17ZDA148);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智库重点项目“江西省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金融服务创新法律问题研究”(17ZK20);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刑民交叉; 法律规制;


经济犯罪视域下的刑法保护前置化及其限度

刘炯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了更好实现法益保护的规范目的,刑法保护前置化在经济刑法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考察其内部构造,"重心前提"和"防线前移"是其双轮驱动。前者将集体法益作为个人法益保护的前阶,实现了"法益的普遍化";后者将可罚性前置到法益抽象危险阶段,反映出"危险的抽象化"。刑法保护前置化因应了经济风险管理的现实诉求,同时又兼顾了经济犯罪的法定犯和经济性特性,故得以在经济刑法中大放异彩。但其也可能因违背刑法谦抑性等基本原则,造成刑法治理在经济领域的过度介入,成为妨碍经济自由和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为此,需从集体法益的具体化和抽象危险的限定化角度入手,使得其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不至过于泛滥。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金融犯罪的综合治理”(17ZDA14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风险社会与刑法立法科学化研究”(16CFX023);

关键词:经济犯罪; 保护前置化; 集体法益;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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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辑 ✎ 泽宇

排版编辑 ✎ 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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